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拟开展2019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公开招标工作,诚邀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
一、招标人: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招标项目: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三、资金来源:自有
四、招标范围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团体重大疾病、定期寿险、疾病住院、住院津贴、疾病门诊、交通及其他意外伤害等保障。
五、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或其分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具备主管机构批准的经营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理赔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市场品牌和良好的口碑;
(五)近年(在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来,投标人具有2个不低于100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服务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标人没有处在四川省投标禁入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投标人特殊要求:
(一)同一家保险公司只能有1家下属分公司参加;
(二)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涵盖本次招标要求的险种;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时间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2 月5日至12月11日(节假日、法定公休日等除外),每日9:30—12:00、14:00—16:30(北京时间,下同),在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99号五冶大厦A区13楼组织人事部领取(免费);
1.招标文件为纸质版;
2.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邮寄服务。
(二)领取招标文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参加招标报名表(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附件3)、保密协议书(附件4),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提交领取招标文件资料,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八、投标文件基本内容
(一)投标人简介与资质证明材料(简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应资质、过往业绩等); (二)服务团队人员配备及项目方案:团队成员从业资质证书、实施流程、保险项目、保险责任描述、保险案例、报销流程、服务承诺、合规性要求等;
(三)保险服务内容;
(四)费用报价。 九、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分别装订成册并加盖公司公章、密封,密封处加盖骑缝章;
(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17:00,递交地点为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99号五冶大厦A区13楼组织人事部;
(三)逾期递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十、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为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十一、开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二、联系人:刘先生 028-62088780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1.参加投标报名表 2.授权委托书 3.承诺书 4.保密协议书
附件1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招标参选报名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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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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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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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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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座机: ,手机: ,邮箱: |
报名确认 |
我单位已收到并知晓贵司招标公告的相关内容。我公司确认将参加贵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招标。我司将严格按照贵司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招标材料,按时参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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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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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公司(投标人名称),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招标活动。代理人在招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承认。代表人不得转授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承 诺 书(格式)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单位自愿参加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招标,并保证招标文件中所列举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为此,本公司承诺如下:
1.同意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2.同意提供按照贵公司要求的与招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情况和资料等。
3.本单位如中选,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承诺与贵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4.无论本单位中选或者落选,均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获得的或收到的任何文件资料及非公开信息。
5.本单位参与本次招标,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其它投标人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6)有其他违规行为。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密承诺函
承诺背景:信息接受方希望从信息披露方获取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承诺根据本函的条款对信息披露方提供信息保密,保密期限自信息接受方签署本函之日起2年。
信息披露方: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99号五冶大厦A区12-14楼
法定代表人:魏智方
信息接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术语应含有下列含义,除非另有规定:
保密信息是指:
(1)所有由信息披露方提供给信息接受方、其关联方或代表的关于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目的的口头或书面通信、文件和其他信息(无论是电脑磁盘、可视文件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Ⅰ与信息披露方和/或项目目的有关的所有资料;Ⅱ关于涉及项目目的的任何谈判的存在、性质或进度的所有资料;Ⅲ信息接受方根据前述资料注解、准备、分析、编辑或产生的任何其他文件和资料,或者含有或反映该等资料的文件和资料。
(2)可能或已经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方、其关联方或代表的事实。
关联方,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间接控制一方,被一方控制或与一方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人或实体,和关于项目目的而与一方签有协议的任何人或实体。
代表,指一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融资者或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独立审计师或任何其他代理人。
1.2 解释
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本函中:
(1)文件包括任何电脑程序、电路、电路设计、草图、说明、材料、记录及其他可以储存或复制保密信息的方式;
(2)任何事物(包括任何权利)应包括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3)一组人或事物指两个或多个人或事物的集合体或其中的任意一个;
(4)词语“包括”并不包含“仅限于”的含义;
(5)同意/许可指事先书面同意或许可;
(6)控制是指如果一个实体在另一实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数量(或股权比例)代表了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使前者可享有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收入,或使前者在后者清算时可以获得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资产,后者应被视为被前者所控制。
- 保密
2.1 保密信息处理
未经信息披露方的许可,信息接受方不得:
(1)披露或公布保密信息;
(2)除为项目目的外,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或记录的任何部分。
2.2 保密信息所有权
所有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归信息披露方所有。
- 允许的使用和披露
3.1 为项目目的而使用
信息接受方及其关联方只能为项目目的(以下简称“项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3.2 在文件中加入保密信息
信息披露方、其关联方可以为项目目的而在准备文件中加入部分保密信息。
3.3 披露
信息接受方可以为项目目的向其关联方和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在作披露前,信息接受方应当确保:
(1)其关联方或代表为项目目的而有获取保密信息的特定需要;
(2)已经告知并促使其关联方或代表承担与本函同等的对信息披露方的保密责任。
- 限制
4.1 本函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的保密信息:
(1)已存在公共领域的信息,但因信息接受方违反本函而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
(2)信息接受方在保密信息披露时已经获悉的信息,但信息披露方此前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除外,或者信息接受方知悉任何其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信息接受方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3)信息接受方以非保密形式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但信息接受方应当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证明其与第三方未签署过任何保密协议;
(4)应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管理机构或股票交易市场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受方应当提供政府机关或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相关文件;
(5)信息接受方、其关联方或代表,在没有依赖保密信息之情况下所独立开发的信息,但信息接受方应当提供内部资料证明该等信息是其独立开发的。
4.2如果信息接受方由于任何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管理机构或股票交易市场的要求或请求,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应:Ⅰ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信息披露方此情况和被要求或被请求披露的范围;和Ⅱ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与信息披露方合作,在披露之时或以后保护被披露资料的保密性。
- 归还保密信息
5.1 归还或销毁
应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信息接受方应当并促使其关联方或代表,在【】日内:
(1)向信息披露方归还或销毁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及前述文件的所有副本;
(2)从电子存储设备中删除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与其他任何信息结合在一起的保密信息。
5.2 不解除
信息披露方根据第5.1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能免除信息接受方及其关联方和代表在本函项下的义务。
- 其他
6.1 适用法律
本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因本函而产生的主张或争议应按以下
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2)提交信息披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6.2 修订
本函一经信息接受方盖章发出即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6.3 救济
信息接受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若信息接受方违反本函,则信息披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实际履行、禁令性救济或其他经济救济,作为对任何此类违反承诺行为的补救。信息接受方应赔偿信息披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各种费用。
6.4 生效
本函一经信息接受方盖章即生效。
信息接受方:(公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请核实。
三证合一后,应是被取消了,请确认是否删除。
约定仲裁应该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