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经营公司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资经营公司作为省属国有企业开展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照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契约化方式对职业经理人进行选聘和管理,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探索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该办法共5章19条,从人员范围、选聘与退出、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职业经理人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职业经理人范围及适用原则。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企业(委管干部除外)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专业经营管理者。同时,该办法还界定了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必须遵循的6条原则。
二是建立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与退出机制。重点对职业经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报批程序、任职期限等内容进行规定。特别明确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职业经理人选聘由用人单位董事会负责实施,提出人选意见和建议,规范选人用人审批程序,促进党管干部有效落实。该办法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凡出现考核不合格等6种不符合履职要求的情形,或者职业经理人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和《聘任合同》,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三是明确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确保职业经理人薪酬能高能低,能增能减。该办法明确坚持业绩考核或目标考核与职业素养、业务能力评价相结合,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评价结果与其经济报酬、激励计划、是否续聘等直接挂钩。
四是明确监督与责任追究。用人单位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多位一体”监督体系,加强对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对违反契约规定以及党纪法规的,视情况给予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该办法的制定,对适应我省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创新企业经营体制和机制,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解决高素质人才稀缺问题,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