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名贵特产,是指四川本地出产的,具有地域性、稀缺性的高档烟酒、珍稀药材、高档茶叶、珠宝玉石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本人参与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活动;
(二)纵容、默许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活动;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权提供便利;
(四)违规公款购买消费地方名贵特产;
(五)违规收受、赠送地方名贵特产;
(六)其他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提供便利,是指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协调引荐等各种方式,插手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本规定所称违规收受、赠送,是指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地方名贵特产。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如实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否参与地方名贵特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地方名贵特产。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七条 对本规定施行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含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领导干部利用非四川本地出产的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